法艺花园

2014-3-5 16:3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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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舍后,同监舍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同年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性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应为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昆明中院认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厚华系本案主犯,应予严惩;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共同作案。张厚华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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