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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金质 隆振成) 去年12月23日,广西靖西县一无证开办的采石场,发生岩体崩塌,造成六名民工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教训极其惨痛。8月14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吴连明、吴启航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合法手续情况下,在靖西县龙帮镇上坝村古赖屯与四亮屯的叉路边合伙开办一个采石场。2008年12月初,重庆渝风建设有限公司靖西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王政忠(另案处理)与吴启航口头订下协议,以每方碎石45元的价格购买吴连明、吴启航的碎石,作新公路建设用。被告人吴连明、吴启航便找民工吴连天、吴连戏、吴启足、吴启确、张东亮、杨大足等六人来打碎石,按每方16元支付报酬。 2008年12月19日,吴连明、吴启航发现该采石场塘口处上方存在裂痕和石块松动存在不安全隐患,便用空压机钻六个爆破孔,每个爆破孔深达2米,欲炸掉,但吴连明、吴启航找王政忠要炸药、雷管时,王未给。之后,吴连明、吴启航忽视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未采取任何措施,未让民工撤离安全地带,仍在此下方作业。 2008年12月23日中午,该石场塘口处上方发生崩塌,正在该场地打碎石的民工吴连天、吴连戏、吴启足、吴启确、张东亮、杨大足等六人被崩塌的石头压埋,吴连天被抢救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余5人当场死亡。 经“12·23”事故现场技术专家组分析认定,冒落的岩石为伞檐体,左侧及下部悬空,右侧断层发育,粘连性极差,存在事故隐患,加上受到近期爆破振动等因素影响,致使悬吊的岩石塌落,该石场主违规安排,冒险在受檐状石威胁的下方作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两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支付给六个被害家属丧葬费共57569元(每个被害家属95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无证开办石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明知劳动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仍然放任而不采取预防性措施,因而发生伞檐体岩石崩塌,造成六个民工死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发现该石场塘口处上方岩石存在不安全隐患,忽视生产安全,未叫民工立即撤离安全地带,伞檐体岩石崩塌造成压死六个民工,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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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金质 隆振成) 去年12月23日,广西靖西县一无证开办的采石场,发生岩体崩塌,造成六名民工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教训极其惨痛。8月14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吴连明、吴启航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合法手续情况下,在靖西县龙帮镇上坝村古赖屯与四亮屯的叉路边合伙开办一个采石场。2008年12月初,重庆渝风建设有限公司靖西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王政忠(另案处理)与吴启航口头订下协议,以每方碎石45元的价格购买吴连明、吴启航的碎石,作新公路建设用。被告人吴连明、吴启航便找民工吴连天、吴连戏、吴启足、吴启确、张东亮、杨大足等六人来打碎石,按每方16元支付报酬。
2008年12月19日,吴连明、吴启航发现该采石场塘口处上方存在裂痕和石块松动存在不安全隐患,便用空压机钻六个爆破孔,每个爆破孔深达2米,欲炸掉,但吴连明、吴启航找王政忠要炸药、雷管时,王未给。之后,吴连明、吴启航忽视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未采取任何措施,未让民工撤离安全地带,仍在此下方作业。
2008年12月23日中午,该石场塘口处上方发生崩塌,正在该场地打碎石的民工吴连天、吴连戏、吴启足、吴启确、张东亮、杨大足等六人被崩塌的石头压埋,吴连天被抢救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余5人当场死亡。
经“12·23”事故现场技术专家组分析认定,冒落的岩石为伞檐体,左侧及下部悬空,右侧断层发育,粘连性极差,存在事故隐患,加上受到近期爆破振动等因素影响,致使悬吊的岩石塌落,该石场主违规安排,冒险在受檐状石威胁的下方作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两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支付给六个被害家属丧葬费共57569元(每个被害家属95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无证开办石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明知劳动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仍然放任而不采取预防性措施,因而发生伞檐体岩石崩塌,造成六个民工死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发现该石场塘口处上方岩石存在不安全隐患,忽视生产安全,未叫民工立即撤离安全地带,伞檐体岩石崩塌造成压死六个民工,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启航、吴连明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