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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宁“串子”15年 状告医院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4
标题: 南宁“串子”15年 状告医院
  中国法院网讯(苏婧) 15年前姚、陆两家错抱对方的婴儿,15年后两家以某医院管理不严、医护人员不负责导致发生“串子案”为由诉至法院。11月1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陆某夫妇诉称,1991年11月15日,原告的小孩在被告某医院产科出生,按照当时医院规定,先放在婴儿室看护七天后才抱回家抚养。2004年8月,陆某夫妇在进行血液化验时发现其子的血型与原告夫妇不符,很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2005年5月,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其子与两人无血缘关系。原告夫妇俩人遂找到被告,要求提供当年同一时期生育的产妇的名单及联系资料,并以此为线索开始寻找,最后确认:当年在被告某医院同一天生育的产妇刘某所抚养的儿子正是原告夫妇的亲生儿子,而陆某夫妇所抚养的儿子则是姚某和刘某的亲生儿子。
  原告姚某、刘某诉称,其子跟陆某夫妇的孩子在同一个医院,同年同月同日出生,都是放在婴儿室看护七天后抱回。随着小孩的逐渐长大,其长像和性格与父母相差甚远的现象使得旁人指指点点,而旁人的猜测和家人的猜疑让他们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两人于1999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05年9月,陆某夫妇联系刘某,通过相互交谈,才发现很有可能两家小孩在婴儿室出来时因为误抱而发生了互换。最终通过2005年11月的亲子鉴定确认了这一推测。
  原告认为,之所以发生“串子案”,完全是由于被告某医院在提供医疗过程中管理不严,医护人员不负责而导致的。被告在此事件中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为人父母的监护权,造成原告两家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能警示被告以此为戒、强化管理,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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