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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意外身亡 煤矿方担责赔偿
2014-3-5 16: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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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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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世良) 年逾六旬的装卸工张国富(化名),在为四川喻兴煤矿装煤中意外身亡,由于双方没直接签订劳动协议,争议由此而起。11月23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喻兴煤矿赔偿因张国富受雇佣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997元。
泸县喻兴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喻兴煤矿)坐落在泸县喻兴村,平时装煤的活都是由当地村民完成。今年3月22日13时30分,年逾六旬的装卸工张国富与工友们一起为喻兴煤矿的运煤车装煤,该农用运输车由汪某驾驶。为防止在运输途中煤炭垮落,装满煤后张国富和工友邹某、贺某继续留在车上将煤拍实。就在此时,驾驶员汪某鸣号并启动汽车,张国富不慎从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国富死亡后,其妻鲁某为死亡赔偿问题与喻兴煤矿协商,未果。7月6日,鲁某向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张国富已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同月15日,鲁某无奈之下将喻兴煤矿诉至法院,要求喻兴煤矿赔偿因张国富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87085.50元。
11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早在2001年6月3日,张国富所在的喻兴村五社就与喻兴煤矿签订了《装卸承包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喻兴煤矿生产的煤炭等承包给喻兴村五社装卸,煤矿按每吨2.2元的价格支付工资;装卸工应服从矿方领导,听从指挥,按煤坝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品种、数量等装卸。工作时间为早上7时至晚上12时;工作时自带工具,装卸工安全、造成事故由自己负责处理。”
协议签订后,喻兴村五社43户村民按照自愿组合的方式,分组承担了煤矿的装卸任务。
2005年6月,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喻兴村五社与相邻的周湾村六社合并,组建成新的周湾村六社。
面对起诉,喻兴煤矿负责人辩称,自己将装煤工作已承包给原喻兴村五社(现周湾村六社),与该社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原告认为的雇佣关系,并且张国富是死于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与煤矿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痛失丈夫的鲁某却始终认为,张国富和喻兴煤矿之间是雇佣关系,喻兴煤矿忽视安全生产,疏于监管,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国富与喻兴煤矿虽然未签订雇佣合同,但从原喻兴村五社与喻兴煤矿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装卸煤炭均由矿方安排、指挥和支付工资,实质上是签订的集体雇佣合同。因此,每一名参与装卸煤炭的工人与喻兴煤矿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雇员张国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国富是因第三人汪某启动汽车时摔死,并不影响二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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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世良) 年逾六旬的装卸工张国富(化名),在为四川喻兴煤矿装煤中意外身亡,由于双方没直接签订劳动协议,争议由此而起。11月23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喻兴煤矿赔偿因张国富受雇佣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997元。
泸县喻兴煤矿有限公司(下称喻兴煤矿)坐落在泸县喻兴村,平时装煤的活都是由当地村民完成。今年3月22日13时30分,年逾六旬的装卸工张国富与工友们一起为喻兴煤矿的运煤车装煤,该农用运输车由汪某驾驶。为防止在运输途中煤炭垮落,装满煤后张国富和工友邹某、贺某继续留在车上将煤拍实。就在此时,驾驶员汪某鸣号并启动汽车,张国富不慎从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国富死亡后,其妻鲁某为死亡赔偿问题与喻兴煤矿协商,未果。7月6日,鲁某向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张国富已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同月15日,鲁某无奈之下将喻兴煤矿诉至法院,要求喻兴煤矿赔偿因张国富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87085.50元。
11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早在2001年6月3日,张国富所在的喻兴村五社就与喻兴煤矿签订了《装卸承包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喻兴煤矿生产的煤炭等承包给喻兴村五社装卸,煤矿按每吨2.2元的价格支付工资;装卸工应服从矿方领导,听从指挥,按煤坝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品种、数量等装卸。工作时间为早上7时至晚上12时;工作时自带工具,装卸工安全、造成事故由自己负责处理。”
协议签订后,喻兴村五社43户村民按照自愿组合的方式,分组承担了煤矿的装卸任务。
2005年6月,因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喻兴村五社与相邻的周湾村六社合并,组建成新的周湾村六社。
面对起诉,喻兴煤矿负责人辩称,自己将装煤工作已承包给原喻兴村五社(现周湾村六社),与该社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原告认为的雇佣关系,并且张国富是死于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与煤矿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痛失丈夫的鲁某却始终认为,张国富和喻兴煤矿之间是雇佣关系,喻兴煤矿忽视安全生产,疏于监管,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国富与喻兴煤矿虽然未签订雇佣合同,但从原喻兴村五社与喻兴煤矿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装卸煤炭均由矿方安排、指挥和支付工资,实质上是签订的集体雇佣合同。因此,每一名参与装卸煤炭的工人与喻兴煤矿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雇员张国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国富是因第三人汪某启动汽车时摔死,并不影响二者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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