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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四)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61质量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正是一条任意性条款。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可见,合同法中对“拒收”的条件要求是严格的:需是“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上的较小的瑕疵,不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依法不能拒收。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就有权拒收,那就不同了。 质量责任条款务必约定合同解除权。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瑕疵,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权,那么当事人只能向对方提出质量瑕疵异议要求解决,并只有在对方交付产品的质量瑕疵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使收货方陷入被动。如果,收货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对方交付的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质量瑕疵时就可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是足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才可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即使你无意解除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你会在质量问题谈判中占有明显优势。 质量责任条款要注意与质量要求的衔接,切勿在质量责任部分再出现不同的质量要求,直接引用即可。 例示如下: 4.质量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2.1拒收。 4.2.2要求减少价款 4.2.3要求乙方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 62交付条款 交付条款主要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如何实现标的物的交付,双方在交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交付时间:如果可以明确的约定交付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在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当事人之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付地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度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或约定某市某区,则难以实现规范目的。 验收: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后,供货人依约定交付货物,则收货人应按约定接收。而在接收时必不可少的应当进行验收。法律无意特别保护粗心人的疏忽大意。 验收注重的是产品的数量、及表面质量。除产品质量一目了然外,验收条款与质量检验条款应当明确区分。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无条件的承认,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卖方追求的是交付、验收后对产品质量概不负责,而买方则追求但有瑕疵不受其制。 收货确认:收货确认是指作为卖方向买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口。买方依合同约定、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应当向对方出具凭据,确认收到货物的具体事实。卖方持收货单据证明其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迟延交付责任:对于合同的主权利义务一定要与责任相结合。无责任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收货人而言,交付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给生产经营带来重大麻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所以对于迟延交付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否则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法定解除权则需证明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或需进行催告履行,必将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如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并别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合同。例示如下: 5.产品的交付: 5.1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或)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时间确定,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5.2交付地点: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工程地点,或甲方指定的材料存放地。 5.3验收:产品按照甲方要求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进行清点和验收。 5.4应当配套交付,但未能配套交付的,视为未交付。 5.5收货确认:实际交付的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确认。 5.6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完全认可,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5.7迟延交付责任: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数量及时交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及其它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3检验条款: 质量检验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对交付产品检验期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告知,进一步检验权利的保留,或质量异议权的保留的约定。 检验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检验并提出数量与质量异议的期限。其主要是限制买方的质量瑕疵请求权,是对供货方的保护,是合同效率原则的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 (1)约定检验期间的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通知。 (2)如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则应当在当事人应该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3)如果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关于产品的质量瑕疵适用该质量保证期。 (4)如果出卖人对产品数量不足或质量瑕疵是明知的,则不受检验期间的限制。法律不保护恶意的人。 检验期间我们应当注意: (1)对于质量一目了然的产品,在验收后就可以保证产品无误的,则无需约定检验期间。 (2)产品需经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瑕疵,买方可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受检验期间限制。 (3)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则应努力将其延至使用之时。否则,不如不约定。 检验方法 可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检验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检验方法。 约定检验机构 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方法、检验期间,但有时仍不能杜绝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状况的争执。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合同约定该机构依其本机构的。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做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例示如下: 3.2检验方法: 。 3.3检验期限:交付后三个月以内。 甲方应在检验期间内依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依本合同关于质量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 依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不能确定的,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确定的质量瑕疵,不受本条检验期限的限制。 3.4质量争议的约定质检机构: 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共同交由上述约定的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作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64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同标的物、质量条款一样是合同的要素。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数量条款的核心同样在于——明确可执行。 数量条款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的,在建筑未完工时,对于有些建筑材料,尽管通过施工图约可以预算出大概,但在订立合同时,关于材料购进的确切数量是很难确定的。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而言其主要的客户就是建筑商,因此其完全了解且亦必须适应此种数量之事先不确定性。唯要注意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的约定,预定数量、定期叫货数量、总量确定后的余货的处理办法。 对于数量条款,重要的还有计量的单位,计量的方法,计量依据。 例示如下: 4.产品数量 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为 4.2计量方法:到货点数。 或:甲方向乙方预定购货量为 ,实际数量以甲方工程需用量为准。乙方交付的产品不足所需量的,乙方应依甲方要求数量及时补充交付。乙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实际所需量的,由甲方退回。 65运输条款: 关于运输条款主要包括运输负责,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等。 运输负责是指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标的物的运输义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运输费用是旨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标的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风险是指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偷盗、短损,灭失时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这些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特殊的可预见的风险可具体列明,无法预测的可直接表述为运输风险由某方承担。或可表述为:“运输风险由双方共同平均分担,但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负责方应对运输风险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运输风险,并不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其对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是其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均当无疑问。 例示如下: 产品的交付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其承担。 或 7.产品的运输: 7.1运输义务:产品的运输由乙方负责。 7.2运输费用: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亦可由双方共同承担,或在货款中包含,不予另计。) 7.3运输风险:运输中的产品灭失、毁损、事故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66装卸条款 装卸条款一般包括装卸责任,装卸费用的承担,以及装卸风险的承担。 装卸责任是指标的物的装卸由谁来承担。一般合同中可表述为,标的物由运输人运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由哪方负责装卸。 装卸费用是指装卸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在合同中可表述为,装卸费用由哪方承担。 装卸风险是指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因装卸行为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坏,灭失由谁来承担。一般在合同中可表述为,装卸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例示如下: 产品装卸由乙方负责,装卸费用及装卸风险由乙方承担。 67包装条款: 有些合同的标的物是需要包装的,这时就要在合同明确约定包装条款。包装对于我公司的业务而言可能不显重要,因此只是提及。 对于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材质、包装细分、包装费用、包装退还、包装破损等。 例示如下: 5.包装 5.1包装材料:产品包装采用 材料包装。 5.2包装回收:产品价格中已包含包装价格。产品包装不另行回收。 5.3包装破损:包装破损的甲方有权拒收。 68价款与报酬条款: 价款与报酬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均是核心条款。双方均会在价款的数额上尽全力进行较量。关于价款的数额多是由双方的谈判实力与谈判技巧决定的。在合同中的约定,重要在于如何计价。 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如每吨XX元。 计价依据:是依据验收单确定的数量,还是依据入门单据,还是依据装车量,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否则难免不生疑义。 付款时间 关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照进货量达到特点数量时付款,或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达到特定阶段付款。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付款、中间付款、尾款或定期分期付款。 与付款时间直接联系的是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约定了付款的时间或付款期间,而时间届至或期间届满,付款义务人没有付款的,即为迟延。依法应当承担迟延付款责任,支付迟延利息,造成其他损失的,并应赔偿。 如未约定付款时间,则对方可在交付之同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对方付款,但应给一定的宽展期,若宽展期满仍未给付的,依法将应承担与前述相同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赊销的,则与上述两种情形,均有不同。仅是关于赊多久,确定其应支付的时间问题,各地法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无定论。 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合同的订立时,利用自己的谈判优势,订立付款延期条款,确定可以延期的情形。 付款地点: 关于付款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可进行明确约定。对此条款发生争议较少。《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于我公司而言,以约定本公司营业地为妥,因价款支付地亦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可能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 付款方式:关于付款方式,普遍以现金和支票为多,一般少有争议。唯在付款之时,要将对方掌握的交货凭证缴收,或批改。 例示如下: 11.价款: 11.1单价: 。(简单的直接列明,复杂的可列表或附件。) 11.2计价数量: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或收货单确认。 11.4支付时间(或分期支付办法): (可以约定延期付款条件的,应当将其在此处列明) 。 11.5支付地点:甲方营业地。 11.6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方式。 69合同生效条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条款一般针对的是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合同之生效并无不同。 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样品,并经甲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发出通知时生效。” 或“本合同自甲方依本合同第5.5之约定向乙方交付预付款时生效。” 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70违约责任条款; 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的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清晰明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约定纯系浪费笔墨。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要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错误的无条件的将损害范围交由受损害方证明或依职权查明,严重的损及了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实际作用。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质量责任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例示如下: 6.5乙方迟延进场,或不符合6.4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71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唯一的一种免责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甚至对于几年前发生的“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至今尚有争论。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一般多援引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的约定不同于合同法规定,使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同时一般在合同中当事人还列举了不可抗力事件。 例示如下: “ 39.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各方如何分担; 7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只要不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或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均为合法有效。尽管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表面上可能不甚公平。 ——只要对方接受,你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的免责条款。 如: 16.2由于政府机关命令、或甲方上级指示、或不可抗力造成停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损失费。 73仲裁协议条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例示如下: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74约定管辖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的履行控制 75对于合同中的履行控制,一般有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的执行。 有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十分严谨、慎重。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却将订立的合同弃之不顾。 如: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条款,约定了双方共同取样,约定了检验方法,约定了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但是在收货时,却不依约定时间,共同取样,依约定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又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依样品买卖,但在合同的履行中却没有将样品进行封存。 及时的通知、告知、催告履行。 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诚实信用、善意履行合同的原则及时的向对方进行告知或催告。 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 当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发出通知,提出要求,或者要求其前来协商。 解除合同。 当对方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依据自己合同履行利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就要作到及时、有效。 保存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要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意识的对出现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保存证据,以备诉讼。 76合同履行中的的告知 合同履行中的告知,除合同明确规定的告知义务外,如技术交底、订货的技术要求、安装条件等等。一般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当事人依据交易习惯,为共同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当履行的义务。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当依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形式。 77合同履行中的催告 合同履行中的催告一般是基于对方在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发出的要求。其主要内容一般是要求对方及时、尽快或限时履行,或要求其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在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合同主义务时,你应当及时的对其进行催告,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出自己的要求。 催告履行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于应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 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进行交付。如在三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进行交付,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特此函告。 ###公司 年 月 日 78合同履行中的通知 如果,发现对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出现瑕疵,则应毫不迟延的向其发出产品质量异议书。可采取发文签收的方式。但最好是要求对方当事人或使用人、代理人在文本上签字。 合同中的通知如果对方不愿签收则可采取邮寄方式,保留邮寄凭证,并且要在快件的详情单上填明邮寄的内容:###质量异议书。 例示如下: 质量异议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你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 2、 3、 我公司特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异议书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可以提出明确的要求,就直接向对方提出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案,如在3日内,对产品予以退换。) ###公司 年 月 日 质量异议通知书的核心在于对于产品质量所出现的问题,向对方进行通知并提出异议,具备条件可以直接提出有关质量问题的权利请求。但至少要将产品出现的问题明确列明。 79解除合同的通知 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合同法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通知。前面我们在论及合同的解除时已经提及了合同的解除需要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并且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具体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的注意事项。 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1、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通知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现任追究的权利保留。 例示如下: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你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 2、 3、 我公司于当日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并请你公司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但至今你公司未派人前来解决质量问题。 依据双方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的###买卖合同第4.2之规定,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由于 (文句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解除权条件) 你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存在上述严重问题,我公司特依合同约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 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或,请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派人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80合同的补充协议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对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例示如下: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1、 补充约定内容 。 2、 。 3、 。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合同条款对本补充协议有效。 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另作不同约定,双方以变更后的合同确定有关内容,原合同有关内容废止。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口头或书面均无不可。合同之变更当务求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形式区别不大。 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简单的,可以将原合同条款直接引入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将所有合同文本交齐,进行统一修改: 变更合同协议(一)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原合同4.产品数量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33台”变更为“38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变更的合同内容相对复杂,可采用先立后废的表述方法。例示如下: 变更合同协议(二)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新的合同内容 2、 3、 4、原合同第4.1;4.2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多是相互负有义务,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了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几种抗辩权发生的情形,就要结合自已的合同利益是否行使抗辩权。 关于三种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以拒绝方式作出的,口头、书面、行为均不不可。法律并未限定特定方式。 而不安抗辩权则必须以通知方式作出。 83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4价款或合同标的的提存 有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分歧,一方拒绝依合同的约定收取标的物。此时,对方的拒绝接受可能会造成你的保管费用的增加,也会造成交易的风险。 如,租赁期满后,双方因租金计算发生争议,对方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交还。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的计费期间是从收货之日起至租赁物交还之日止。尽管交还的事实如可以证明,租赁人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租费,但是不可否认的存在不利的风险。这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租赁物提存。 提存发生如同履行的法律后果,提存后你就不再背负交还的合同义务。 85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要解决诉讼准备及证据保存,首先要了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为取得胜诉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依法所应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所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其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合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86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如合同书,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出具的收条、验收单、出货单、出门证都是书证。 二、物证。对方交付的产品实物,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现场都是物证。书证与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受当事人的主观影响较小。 三、证人证言。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没有书面的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的内容时,证人证言就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观影响较大,所以其客观性较差,证明力较弱。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相映证,或者证人与你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那么单一的证人证言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从这里我们也明确的认识到了合同书的明显优势。 四、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录像。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对于案件有关的专门事实,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证据。 87诉讼证据的保存: 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诉讼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决定的是你要保存证据的重点范围,证据种类决定你保存证据的形式。证据保存的目的在于使有利自已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已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 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向对方履行了合同的证据。交付货物的要有收据,交款的要有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5、证明我方损失的证据。如对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我方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与别家另行订立合同。后一合同的售价高于前一合同的差价就是对方未履行合同而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那我们就要提供订立的后一合同,以及产品售价如发票作为证据。 如造成工期延误,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的支出均应保存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如上所述的应当保存的证据均应做到专人专案专管,严防证据丢失。所有证据均需严格保留原件。 88如何处理合同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无论对于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是核心重要的。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常见。 1、如果订立合同后,对方交付的产品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如何处理? 如果订立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明确的。对方交付产品明显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如交付的产品的规格、品种等,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属显然违约。 买方应当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作如下处理;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烦。《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同上。 (3)如对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要求对方限时退换,或其他方式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我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们要防止以下作法: (1)只是表达不满,不向对方明确提出质量异议。 (2)提出异议,但没有明确的要求。 (3)有异议、要求,但没有对异议的提出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的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 二、如果在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迅速的毫不迟延的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向对方提供的只需是质量瑕疵存在的证据。同时您要注意保留:对该瑕疵是表面检查不易发现的这一特征的证明、对已发出通知的证明。尽可能的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递、电报、电话(可查、可录)。 毫不迟延的催促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解决质量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2、退换、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对方限时退换、修理。费用由对方承担。 3、减少价款与上同。 三、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与验收后的处理并无太大区别,但此时多已造成一定损失,应此要注意质量瑕疵证据的保留。并在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中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或保留权利。 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应取得的赔偿问题解决,切勿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单一的去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就有些被动了。 一旦发生有关合同的争议,就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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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四)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61质量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正是一条任意性条款。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可见,合同法中对“拒收”的条件要求是严格的:需是“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上的较小的瑕疵,不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依法不能拒收。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就有权拒收,那就不同了。
质量责任条款务必约定合同解除权。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瑕疵,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权,那么当事人只能向对方提出质量瑕疵异议要求解决,并只有在对方交付产品的质量瑕疵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使收货方陷入被动。如果,收货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对方交付的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质量瑕疵时就可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是足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才可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即使你无意解除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你会在质量问题谈判中占有明显优势。
质量责任条款要注意与质量要求的衔接,切勿在质量责任部分再出现不同的质量要求,直接引用即可。
例示如下:
4.质量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2.1拒收。
4.2.2要求减少价款
4.2.3要求乙方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
62交付条款
交付条款主要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如何实现标的物的交付,双方在交付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交付时间:如果可以明确的约定交付时间,就直接约定具体的时间点。如果在要求在某一时间以前,或者在某一期间内,就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间。如果订立合同当时,交付的时间尚不能确定的,可约定由一当事人之通知确定交付时间,但一般应明确提前通知的时间,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付地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明确程度以达到可确定、可执行为原则。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处,或约定某市某区,则难以实现规范目的。
验收: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后,供货人依约定交付货物,则收货人应按约定接收。而在接收时必不可少的应当进行验收。法律无意特别保护粗心人的疏忽大意。
验收注重的是产品的数量、及表面质量。除产品质量一目了然外,验收条款与质量检验条款应当明确区分。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无条件的承认,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卖方追求的是交付、验收后对产品质量概不负责,而买方则追求但有瑕疵不受其制。
收货确认:收货确认是指作为卖方向买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口。买方依合同约定、交易习惯、或诚信原则应当向对方出具凭据,确认收到货物的具体事实。卖方持收货单据证明其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迟延交付责任:对于合同的主权利义务一定要与责任相结合。无责任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对于收货人而言,交付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迟延交付可能给生产经营带来重大麻烦。甚至有时迟延交付是合同完全不履行的前兆。所以对于迟延交付责任一方面要约定迟延交付时供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约定合同解除权。否则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法定解除权则需证明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或需进行催告履行,必将陷于被动。不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解除权,一旦对方迟延交付,如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并别有交易对象,可当即通知解除合同。例示如下:
5.产品的交付:
5.1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或)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时间确定,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5.2交付地点: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工程地点,或甲方指定的材料存放地。
5.3验收:产品按照甲方要求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进行清点和验收。
5.4应当配套交付,但未能配套交付的,视为未交付。
5.5收货确认:实际交付的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确认。
5.6验收、确认仅是对于产品依合同约定的验收和查数方法可以并应当明知的表面数量及质量的确认,不代表对于产品数量或质量的完全认可,或对质量瑕疵请求权的放弃。
5.7迟延交付责任: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数量及时交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及其它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3检验条款:
质量检验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对交付产品检验期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告知,进一步检验权利的保留,或质量异议权的保留的约定。
检验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进行检验并提出数量与质量异议的期限。其主要是限制买方的质量瑕疵请求权,是对供货方的保护,是合同效率原则的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
(1)约定检验期间的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进行检验、通知。
(2)如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则应当在当事人应该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3)如果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关于产品的质量瑕疵适用该质量保证期。
(4)如果出卖人对产品数量不足或质量瑕疵是明知的,则不受检验期间的限制。法律不保护恶意的人。
检验期间我们应当注意:
(1)对于质量一目了然的产品,在验收后就可以保证产品无误的,则无需约定检验期间。
(2)产品需经使用才能发现的质量瑕疵,买方可争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受检验期间限制。
(3)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则应努力将其延至使用之时。否则,不如不约定。
检验方法
可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检验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检验方法。
约定检验机构
尽管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方法、检验期间,但有时仍不能杜绝双方对于产品质量状况的争执。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合同约定该机构依其本机构的。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做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例示如下:
3.2检验方法: 。
3.3检验期限:交付后三个月以内。
甲方应在检验期间内依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依本合同关于质量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
依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不能确定的,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确定的质量瑕疵,不受本条检验期限的限制。
3.4质量争议的约定质检机构:
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共同交由上述约定的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依据该机构的抽样、检验方法作出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64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同标的物、质量条款一样是合同的要素。对于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数量条款的核心同样在于——明确可执行。
数量条款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的,在建筑未完工时,对于有些建筑材料,尽管通过施工图约可以预算出大概,但在订立合同时,关于材料购进的确切数量是很难确定的。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而言其主要的客户就是建筑商,因此其完全了解且亦必须适应此种数量之事先不确定性。唯要注意的就是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的约定,预定数量、定期叫货数量、总量确定后的余货的处理办法。
对于数量条款,重要的还有计量的单位,计量的方法,计量依据。
例示如下:
4.产品数量
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为
4.2计量方法:到货点数。
或:甲方向乙方预定购货量为 ,实际数量以甲方工程需用量为准。乙方交付的产品不足所需量的,乙方应依甲方要求数量及时补充交付。乙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实际所需量的,由甲方退回。
65运输条款:
关于运输条款主要包括运输负责,运输费用,运输风险等。
运输负责是指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标的物的运输义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运输费用是旨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标的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风险是指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偷盗、短损,灭失时由合同的哪一方来承担这些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特殊的可预见的风险可具体列明,无法预测的可直接表述为运输风险由某方承担。或可表述为:“运输风险由双方共同平均分担,但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负责方应对运输风险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运输风险,并不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其对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是其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均当无疑问。
例示如下:
产品的交付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其承担。
或
7.产品的运输:
7.1运输义务:产品的运输由乙方负责。
7.2运输费用: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亦可由双方共同承担,或在货款中包含,不予另计。)
7.3运输风险:运输中的产品灭失、毁损、事故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66装卸条款
装卸条款一般包括装卸责任,装卸费用的承担,以及装卸风险的承担。
装卸责任是指标的物的装卸由谁来承担。一般合同中可表述为,标的物由运输人运至本合同指定地点后,由哪方负责装卸。
装卸费用是指装卸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在合同中可表述为,装卸费用由哪方承担。
装卸风险是指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因装卸行为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坏,灭失由谁来承担。一般在合同中可表述为,装卸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例示如下:
产品装卸由乙方负责,装卸费用及装卸风险由乙方承担。
67包装条款:
有些合同的标的物是需要包装的,这时就要在合同明确约定包装条款。包装对于我公司的业务而言可能不显重要,因此只是提及。
对于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材质、包装细分、包装费用、包装退还、包装破损等。
例示如下:
5.包装
5.1包装材料:产品包装采用 材料包装。
5.2包装回收:产品价格中已包含包装价格。产品包装不另行回收。
5.3包装破损:包装破损的甲方有权拒收。
68价款与报酬条款:
价款与报酬条款对于合同双方均是核心条款。双方均会在价款的数额上尽全力进行较量。关于价款的数额多是由双方的谈判实力与谈判技巧决定的。在合同中的约定,重要在于如何计价。
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同时约定计价的单量与单价,如每吨XX元。
计价依据:是依据验收单确定的数量,还是依据入门单据,还是依据装车量,应当尽可能的明确。否则难免不生疑义。
付款时间
关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照进货量达到特点数量时付款,或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达到特定阶段付款。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付款、中间付款、尾款或定期分期付款。
与付款时间直接联系的是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约定了付款的时间或付款期间,而时间届至或期间届满,付款义务人没有付款的,即为迟延。依法应当承担迟延付款责任,支付迟延利息,造成其他损失的,并应赔偿。
如未约定付款时间,则对方可在交付之同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对方付款,但应给一定的宽展期,若宽展期满仍未给付的,依法将应承担与前述相同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赊销的,则与上述两种情形,均有不同。仅是关于赊多久,确定其应支付的时间问题,各地法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无定论。
对于当事人而言,对于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合同的订立时,利用自己的谈判优势,订立付款延期条款,确定可以延期的情形。
付款地点:
关于付款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可进行明确约定。对此条款发生争议较少。《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于我公司而言,以约定本公司营业地为妥,因价款支付地亦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可能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
付款方式:关于付款方式,普遍以现金和支票为多,一般少有争议。唯在付款之时,要将对方掌握的交货凭证缴收,或批改。
例示如下:
11.价款:
11.1单价: 。(简单的直接列明,复杂的可列表或附件。)
11.2计价数量: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验收单或收货单确认。
11.4支付时间(或分期支付办法): (可以约定延期付款条件的,应当将其在此处列明) 。
11.5支付地点:甲方营业地。
11.6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方式。
69合同生效条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条款一般针对的是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的特别约定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款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如此约定,一般是基于行文之习惯,并有盟约之意味。双方当事人无此约定,合同之生效并无不同。
对于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样品,并经甲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发出通知时生效。”
或“本合同自甲方依本合同第5.5之约定向乙方交付预付款时生效。”
对合同生效附有期限者可如此约定:
“本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70违约责任条款;
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的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清晰明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此约定纯系浪费笔墨。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要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错误的无条件的将损害范围交由受损害方证明或依职权查明,严重的损及了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实际作用。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质量责任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例示如下:
6.5乙方迟延进场,或不符合6.4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71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唯一的一种免责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甚至对于几年前发生的“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至今尚有争论。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一般多援引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的约定不同于合同法规定,使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同时一般在合同中当事人还列举了不可抗力事件。
例示如下:
“ 39.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各方如何分担;
7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只要不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或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均为合法有效。尽管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表面上可能不甚公平。
——只要对方接受,你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的免责条款。
如:
16.2由于政府机关命令、或甲方上级指示、或不可抗力造成停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损失费。
73仲裁协议条款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实务中约定仲裁条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终局,周期较短,或是对司法裁判没有信心而特别约定进行仲裁。仲裁的费用,并不低,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也不见得效率高。
法律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是非常严格的,实务中约定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常有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显然是无效的。仲裁协议,核心的是要选定,特定的欲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规范的仲裁协议条款例示如下: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必须明确、具体的注明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74约定管辖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的履行控制
75对于合同中的履行控制,一般有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的执行。
有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十分严谨、慎重。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却将订立的合同弃之不顾。
如: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条款,约定了双方共同取样,约定了检验方法,约定了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但是在收货时,却不依约定时间,共同取样,依约定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又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依样品买卖,但在合同的履行中却没有将样品进行封存。
及时的通知、告知、催告履行。
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诚实信用、善意履行合同的原则及时的向对方进行告知或催告。
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
当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发出通知,提出要求,或者要求其前来协商。
解除合同。
当对方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依据自己合同履行利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就要作到及时、有效。
保存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要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意识的对出现的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保存证据,以备诉讼。
76合同履行中的的告知
合同履行中的告知,除合同明确规定的告知义务外,如技术交底、订货的技术要求、安装条件等等。一般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当事人依据交易习惯,为共同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当履行的义务。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当依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选择不同的形式。
77合同履行中的催告
合同履行中的催告一般是基于对方在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发出的要求。其主要内容一般是要求对方及时、尽快或限时履行,或要求其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在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合同主义务时,你应当及时的对其进行催告,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出自己的要求。
催告履行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于应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
我公司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进行交付。如在三日内你公司仍未依合同向我公司进行交付,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特此函告。
###公司
年 月 日
78合同履行中的通知
如果,发现对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出现瑕疵,则应毫不迟延的向其发出产品质量异议书。可采取发文签收的方式。但最好是要求对方当事人或使用人、代理人在文本上签字。
合同中的通知如果对方不愿签收则可采取邮寄方式,保留邮寄凭证,并且要在快件的详情单上填明邮寄的内容:###质量异议书。
例示如下:
质量异议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你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
2、
3、
我公司特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异议书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可以提出明确的要求,就直接向对方提出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案,如在3日内,对产品予以退换。)
###公司
年 月 日
质量异议通知书的核心在于对于产品质量所出现的问题,向对方进行通知并提出异议,具备条件可以直接提出有关质量问题的权利请求。但至少要将产品出现的问题明确列明。
79解除合同的通知
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合同法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通知。前面我们在论及合同的解除时已经提及了合同的解除需要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并且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具体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有关的注意事项。
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这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1、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通知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现任追究的权利保留。
例示如下: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买卖合同。你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向我公司交付。我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使用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1、
2、
3、
我公司于当日就上述问题向你公司提出异议,并请你公司立即前来我公司协商解决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但至今你公司未派人前来解决质量问题。
依据双方于2005年7月14日订立的###买卖合同第4.2之规定,我公司特向你公司通知如下:
由于 (文句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解除权条件) 你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存在上述严重问题,我公司特依合同约定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
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或,请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派人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80合同的补充协议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对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例示如下: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1、 补充约定内容 。
2、 。
3、 。
4、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组成部分,原合同条款对本补充协议有效。
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另作不同约定,双方以变更后的合同确定有关内容,原合同有关内容废止。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口头或书面均无不可。合同之变更当务求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形式区别不大。
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简单的,可以将原合同条款直接引入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将所有合同文本交齐,进行统一修改:
变更合同协议(一)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原合同4.产品数量4.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数量“33台”变更为“38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变更的合同内容相对复杂,可采用先立后废的表述方法。例示如下:
变更合同协议(二)
甲、乙双方于2005年7月15日订立####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新的合同内容
2、
3、
4、原合同第4.1;4.2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多是相互负有义务,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了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这几种抗辩权发生的情形,就要结合自已的合同利益是否行使抗辩权。
关于三种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以拒绝方式作出的,口头、书面、行为均不不可。法律并未限定特定方式。
而不安抗辩权则必须以通知方式作出。
83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4价款或合同标的的提存
有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分歧,一方拒绝依合同的约定收取标的物。此时,对方的拒绝接受可能会造成你的保管费用的增加,也会造成交易的风险。
如,租赁期满后,双方因租金计算发生争议,对方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交还。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的计费期间是从收货之日起至租赁物交还之日止。尽管交还的事实如可以证明,租赁人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租费,但是不可否认的存在不利的风险。这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将租赁物提存。
提存发生如同履行的法律后果,提存后你就不再背负交还的合同义务。
85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要解决诉讼准备及证据保存,首先要了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为取得胜诉结果,依据《民事诉讼法》依法所应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所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其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合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86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如合同书,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出具的收条、验收单、出货单、出门证都是书证。
二、物证。对方交付的产品实物,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现场都是物证。书证与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受当事人的主观影响较小。
三、证人证言。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没有书面的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的内容时,证人证言就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观影响较大,所以其客观性较差,证明力较弱。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相映证,或者证人与你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那么单一的证人证言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从这里我们也明确的认识到了合同书的明显优势。
四、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录像。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对于案件有关的专门事实,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证据。
87诉讼证据的保存:
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诉讼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决定的是你要保存证据的重点范围,证据种类决定你保存证据的形式。证据保存的目的在于使有利自已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已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
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向对方履行了合同的证据。交付货物的要有收据,交款的要有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5、证明我方损失的证据。如对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我方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与别家另行订立合同。后一合同的售价高于前一合同的差价就是对方未履行合同而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那我们就要提供订立的后一合同,以及产品售价如发票作为证据。
如造成工期延误,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的支出均应保存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如上所述的应当保存的证据均应做到专人专案专管,严防证据丢失。所有证据均需严格保留原件。
88如何处理合同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无论对于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是核心重要的。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常见。
1、如果订立合同后,对方交付的产品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如何处理?
如果订立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明确的。对方交付产品明显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如交付的产品的规格、品种等,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属显然违约。
买方应当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作如下处理;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烦。《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同上。
(3)如对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要求对方限时退换,或其他方式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我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我们要防止以下作法:
(1)只是表达不满,不向对方明确提出质量异议。
(2)提出异议,但没有明确的要求。
(3)有异议、要求,但没有对异议的提出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的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
二、如果在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迅速的毫不迟延的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向对方提供的只需是质量瑕疵存在的证据。同时您要注意保留:对该瑕疵是表面检查不易发现的这一特征的证明、对已发出通知的证明。尽可能的采取可证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递、电报、电话(可查、可录)。
毫不迟延的催促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解决质量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2、退换、修理可以完成合同需要的,可以通知对方限时退换、修理。费用由对方承担。
3、减少价款与上同。
三、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与验收后的处理并无太大区别,但此时多已造成一定损失,应此要注意质量瑕疵证据的保留。并在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中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或保留权利。
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应取得的赔偿问题解决,切勿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单一的去追究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就有些被动了。
一旦发生有关合同的争议,就应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