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4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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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地址: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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