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考试资料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司法考试民法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014-3-4 10:38:0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5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民法案例系列-重大误解、不当得利、法人案例分析
1.甲开了一个网吧,生意蒸蒸日上,为了扩大网吧规模,甲决定再买10台电脑。某日,甲在某电器商场订购了10台每台标价3000元的台式电脑,并约定卖主乙于当天下午将电脑送到甲处。卖主乙委托丙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但是该运输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丁刚开车没多久,经验不足,加上货物装运不符合规定,在运送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电脑掉出3台,但从外观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损。于是该车驾驶员丁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电脑送到甲处。甲收到电脑后,验收时发现3台电脑主机损坏,一台显示器损坏。并且发现完好的电脑和损坏的电脑中各有一台是另一个品牌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拒绝接受损坏的4台电脑,要求乙更换。此时乙也发现送错了2台电脑,遂要求甲归还另外一台电脑,甲不同意,辩称当时买电脑时标价就是3000元,贴错了标签是乙自己的原因,因此不同意更换,还要求乙重新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试根据民法原理,分析下列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国家司法考试关系。
(2)卖主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提供1台价值6000元、3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给甲?为什么?
(3)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该归还送错的1台6000元的电脑?为什么?
(4)运输公司及其驾驶员丁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为什么?
1.(1)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情中有两个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一是甲与卖主乙之间的买卖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二是乙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
(2)在买卖合同中,卖主有责任提供合格的电脑给买方。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乙应向甲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脑。本案中,由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电脑的损坏,乙向甲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规定: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但是,乙仅需要向甲提供4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即可,不必提供1台6000元的电脑。因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乙将电脑的价格标签贴错了,所以对发的20台电脑存在错误认识,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乙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因此,如果合同变更,乙只需向甲重新提供4台3000元的电脑,如果甲不同意变更,那么乙应向甲提供3台3000元的电脑,并退还甲3000元钱。
(3)除了将4台损坏的电脑归还外,甲还应当归还送错的1台完好的价值6000元的电脑。甲和乙约定购买的是3000元一台的电脑,甲多得的电脑的3000元价值属于不当得利,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应当返还。
(4)丁是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丁在运货途中造成了电脑的毁坏。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承担责任。 因此,运输公司应当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丁对乙承担此责任。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地方规定
司法解释
法学理论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