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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9-8-4 0:0    发文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8-4 执行日期:1999-8-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行政审判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层人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含本数)以下,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案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列第二审行政案件:  l、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案件;  2、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以上,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被告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5、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的案件;  6、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7、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8、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以及认为需要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3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1994)32号文印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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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9-8-4 0:0  
 发文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8-4
执行日期:1999-8-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行政审判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层人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含本数)以下,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案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列第二审行政案件:
 l、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案件;
 2、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以上,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被告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5、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的案件;
 6、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7、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8、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以及认为需要自己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3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1994)32号文印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