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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01-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执行日期:2002-02-07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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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01-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执行日期:2002-02-07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