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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8-03-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03-03 执行日期:1958-03-03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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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8-03-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03-03
执行日期:1958-03-03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