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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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8-03-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03-03
执行日期:1958-03-03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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