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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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64-09-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4-09-19
执行日期:1964-09-19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37号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两个问题的请求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根据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判处管制只适用于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应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六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的规定办理。二、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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