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80-07-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 发布日期:1980-07-22 执行日期:1980-07-22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和《》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 |
24033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80-07-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
发布日期:1980-07-22
执行日期:1980-07-22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和《》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