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3:56: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08-08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89法经函字第22号
发布日期:1989-08-08
执行日期:1989-08-08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