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3:56: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0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12-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57号
发布日期:1995-12-07
执行日期:1995-12-07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