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14-2-21 13:56:1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12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00-06-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06-29
执行日期: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未交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到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就此问题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法罚字第0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
2000-06-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06-29
执行日期: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9)甘经他字第18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在请示中反映,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某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时,该局依内部规定,以法院未交查询费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你院就《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到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就此问题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字〔2000〕第81号《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对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我们认为,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两万元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于2000年4月29日,修改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建议你院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张中法执法罚字第01号罚款决定书,并及时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协调工作。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
(2000年4月29日 工商企字〔2000〕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