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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失效]  1955-04-26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5-04-26 执行日期:1955-04-26 失效日期:19880901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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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失效]
 1955-04-26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5-04-26
执行日期:1955-04-26
失效日期:19880901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