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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37: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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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
1984-08-20   
发文单位:国家气象局
文 号:国气办字[1984]第019号
发布日期:1984-08-20
执行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决定自发布命令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废除非法定计量单位,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在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业都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为此,现将气象部门贯彻执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通知如下:
1.从1985年1月1日起,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的气象预报、天气形势等,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从1987年1月1日起,各种气表、气簿、天气图等,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已印好的表簿等仍可使用,但新印制表簿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从1987年1月1日起,出版的气候资料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教育部门“七五”期间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对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介绍。
5.从1986年1月1日起,出版的书籍、刊物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再版的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应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翻译的书刊原文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照译,但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注明其换算关系。
6.从1987年1月1日起,不准购入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国产仪器和装备。从1985年起,限制或不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气象仪器和装备。使用中的停业装备,凡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从1986年1月1日起,应将该仪器设备的测量结果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
7.从1986年1月1日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种观测规范、仪器技术标准和仪器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以上规定希各级气象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径与我局气科院气象仪器计量检定研究所联系。
国家气象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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