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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0-12-1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1990]405号 发布日期:1990-12-13 执行日期:1990-12-13 失效日期:1992-07-0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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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0-12-1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1990]405号
发布日期:1990-12-13
执行日期:1990-12-13
失效日期:1992-07-0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仍介绍推销从中牟利的,可按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