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4-2-21 11:46:2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84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1-11-06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82号
发布日期:2001-11-06
执行日期:2001-11-06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已于2001年10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2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保护相关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19号文件,以下简称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现状,现就解决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只签订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双方未依该文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原承包合同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先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依法受理。法院依法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
二、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因依该文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由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纠纷一并依法作出仲裁。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已签订了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又在原承包合同内容未做调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该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对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违规变相买卖出租汽车的,先由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当事人在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仅就因变相买卖出租汽车引发的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五、小公共汽车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承包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比照上述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六、对于承包人(司机)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再行向第三人转包所发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终止后车辆返还纠纷,可由法院按与财产有关的合同纠纷直接立案审理。
七、相关案件在此之前已经交通局有关部门调处解决并履行的,或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裁决生效的,法院不再受理。
八、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京高法发〔1999〕31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1-11-06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282号
发布日期:2001-11-06
执行日期:2001-11-06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已于2001年10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2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保护相关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19号文件,以下简称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和管理现状,现就解决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只签订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双方未依该文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原承包合同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先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依法受理。法院依法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后,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
二、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因依该文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由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纠纷一并依法作出仲裁。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对于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前,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已签订了承包合同,在319号文件下发之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又在原承包合同内容未做调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该劳动合同及附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对于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违规变相买卖出租汽车的,先由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当事人在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仅就因变相买卖出租汽车引发的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
五、小公共汽车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承包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比照上述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六、对于承包人(司机)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再行向第三人转包所发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终止后车辆返还纠纷,可由法院按与财产有关的合同纠纷直接立案审理。
七、相关案件在此之前已经交通局有关部门调处解决并履行的,或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裁决生效的,法院不再受理。
八、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京高法发〔1999〕31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法律要闻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