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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章的通知 2001-05-0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办字[2001]第117号 发布日期:2001-05-09 执行日期:2001-05-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决定从即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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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章的通知
2001-05-0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办字[2001]第117号
发布日期:2001-05-09
执行日期:2001-05-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决定从即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