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0:29: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失效]
1985-04-24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5]13号
发布日期:1985-04-24
执行日期:1985-04-24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最高检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