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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2001-06-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6-11 执行日期:2001-06-11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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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2001-06-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6-11
执行日期:2001-06-11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