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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1985-04-1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5-04-10 执行日期:1985-04-10 失效日期:19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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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1985-04-1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5-04-10
执行日期:1985-04-10
失效日期:19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