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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04-19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93]26号 发布日期:1993-04-19 执行日期:1993-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这次机构改革中,改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十五个: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地震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内贸易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管理。 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一)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三)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四)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 (五)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 三、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国家矿产储量局并入地矿部,国家黄金局并入冶金部,为所在部委的内设职能局,不再保留原机构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科委,为国家科委的内设职能局,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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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04-19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93]26号
发布日期:1993-04-19
执行日期:1993-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这次机构改革中,改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十五个: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地震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内贸易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管理。
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一)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三)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四)保留原图章和专项资金渠道不变;
(五)在一定范围内,可单独行文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暂不变动。
三、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国家矿产储量局并入地矿部,国家黄金局并入冶金部,为所在部委的内设职能局,不再保留原机构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科委,为国家科委的内设职能局,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