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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6: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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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
1994-02-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4-02-23
执行日期:1994-02-2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厘米。
三、各级检察机关悬挂的国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一制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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