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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1956-03-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655号 发布日期:1956-03-30 执行日期:1956-03-30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高级人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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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1956-03-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655号
发布日期:1956-03-30
执行日期:1956-03-30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高级人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