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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07-01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7-01 执行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1900-01-0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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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07-01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7-01
执行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1900-01-0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