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4 00:22: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1999-03-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赔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执行日期:1999-03-10
浙江省高级人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