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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
2014-2-24 0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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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
1999-5-5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组[1999]15号
发布日期:1999-5-5
执行日期:1999-5-5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院领导班子、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全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法院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任法官和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六)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和全省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党中央及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
(二)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做好谈话、打招呼工作。
(三)履行管理职责,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
(四)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
(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纪检组、政治部、机关党委等部门,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还应承担相应的工作:
(一)纪检组:根据中央和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二)政治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官及法院干部、其他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及组织处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开展调研,对本院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中级人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应对领导班子、领导于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整体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作出相应处理。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列人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院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
(一)根据院党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部门及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般检查。
(二)对本院各部门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某一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院党组、各部门及各中级法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院党组每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和各中级法院每年应向省法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政治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者,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由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部门正职),对本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党组成员及副院长),对分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
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承担方式:
(一)诚勉谈话;(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扣发奖金;(六)调离;(七)党纪、政纪处分;(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应责令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法官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或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第二十一条前五项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处分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影响的;
(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露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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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
1999-5-5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组[1999]15号
发布日期:1999-5-5
执行日期:1999-5-5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院领导班子、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全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法院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任法官和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六)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和全省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党中央及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
(二)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做好谈话、打招呼工作。
(三)履行管理职责,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
(四)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
(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纪检组、政治部、机关党委等部门,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还应承担相应的工作:
(一)纪检组:根据中央和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二)政治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官及法院干部、其他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及组织处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开展调研,对本院党组织、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中级人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应对领导班子、领导于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整体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作出相应处理。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列人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院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
(一)根据院党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部门及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般检查。
(二)对本院各部门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某一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院党组、各部门及各中级法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院党组每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和各中级法院每年应向省法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政治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者,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由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部门正职),对本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党组成员及副院长),对分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
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承担方式:
(一)诚勉谈话;(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扣发奖金;(六)调离;(七)党纪、政纪处分;(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应责令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法官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或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第二十一条前五项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处分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影响的;
(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露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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