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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单位采访和报到法院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4-2-24 00:22:0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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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单位采访和报到法院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9-10-6 0:0
发文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10-6
执行日期:1999-10-6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院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为新闻媒体采访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采访报道,是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人民法院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第二条 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采访报道,以正面报道为主,主要宣传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维护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深入开展法院工作改革,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新进展;加强队伍建设的新成效等等第三条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各级法院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四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欢迎新闻记者旁听,并以实事求是和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宣传报道案件的审判活动。
第五条 新闻记者旁听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长和法庭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须事前经审判案件的法院同意,并在审判区外进行。如确需进人审判区内进行,须在开庭前经审判长特别批准,并在审判长允许的位置进行。违反规定,不听审判长和工作人员劝阻的,依照庭审规则作出处理。
第六条 新闻记者就案件的审判采访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作出栽判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案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确需进行采访的,须经被采访法院主管院长同意。
第七条 省以上(含省)新闻记者采访我省辖区三级法院审判活动时,应先与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取得联系并领取采访证,持采访证进行采访。
市新闻记者采访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时,由当地中级法院新闻办公室发采访证,持采访证进行采访。
县、县级市、区新闻记者采访当地基层法院时,由被采访法院作出安排。对不持有采访证的采访,法院及有关审判人员可以拒绝。
第八条 欢迎新闻媒体向法院派出常驻记者。省法院常驻记者可以在全省法院系统内、中级法院常驻记者可以在辖区内、基层法院常驻记者可以在辖区内,凭《常驻记者采访证》对法院工作进行采访,不必另办《采访证》。
第九条 各级法院新闻办公室(或研究室、办公室)负责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并作出安排。
第十条 港澳台及外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6日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单位采访和报到法院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9-10-6 0:0
发文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10-6
执行日期:1999-10-6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院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为新闻媒体采访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采访报道,是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人民法院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第二条 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采访报道,以正面报道为主,主要宣传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维护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深入开展法院工作改革,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新进展;加强队伍建设的新成效等等第三条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各级法院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四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欢迎新闻记者旁听,并以实事求是和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宣传报道案件的审判活动。
第五条 新闻记者旁听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长和法庭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须事前经审判案件的法院同意,并在审判区外进行。如确需进人审判区内进行,须在开庭前经审判长特别批准,并在审判长允许的位置进行。违反规定,不听审判长和工作人员劝阻的,依照庭审规则作出处理。
第六条 新闻记者就案件的审判采访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作出栽判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案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确需进行采访的,须经被采访法院主管院长同意。
第七条 省以上(含省)新闻记者采访我省辖区三级法院审判活动时,应先与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取得联系并领取采访证,持采访证进行采访。
市新闻记者采访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时,由当地中级法院新闻办公室发采访证,持采访证进行采访。
县、县级市、区新闻记者采访当地基层法院时,由被采访法院作出安排。对不持有采访证的采访,法院及有关审判人员可以拒绝。
第八条 欢迎新闻媒体向法院派出常驻记者。省法院常驻记者可以在全省法院系统内、中级法院常驻记者可以在辖区内、基层法院常驻记者可以在辖区内,凭《常驻记者采访证》对法院工作进行采访,不必另办《采访证》。
第九条 各级法院新闻办公室(或研究室、办公室)负责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并作出安排。
第十条 港澳台及外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6日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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