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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12-2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2-20 执行日期:1999-12-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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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12-2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2-20
执行日期:1999-12-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