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2:48: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1985-10-12 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5-10-12
执行日期:1985-10-15
失效日期:1996-8-15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一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三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第四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五条 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 华侨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