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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2: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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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1989-03-14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
文 号:[89]教学司字008号
发布日期:1989-03-14
执行日期:1989-03-1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在稳定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明确职责权限等方面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高等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从一九八九年开始,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二、根据《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试行办法》的要求,自一九八九年起,凡未达到体育合格标准(免修体育者除外)者,各地招生办公室不接受其报考高等学校。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仍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文件发布的标准执行。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是招生工作的性文件。地方、部门及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变通之处,必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更动。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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