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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2014-2-23 22: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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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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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1989-11-08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11-08
执行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强化税收管理,加紧税务检查和税收执法工作。自觉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专门从事工作的,更应当作为依法纳税的表率和遵纪守法的模范。但是,目前还不是所有的律师和都能够自觉做到照章纳税。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证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同时也为了促进律师从业清廉,现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近期内组织力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奖金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检查中,凡是发现有漏交税款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交。凡经过批评教育,仍不交纳应交税款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律师资格。要敢于揭露问题,抓住典型,教育多数人,不要护短。对于依法自觉纳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表扬和鼓励。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加强依法纳税的教育,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税法,统一认识,提高依法纳税、模范遵守税法的自觉性。要使每一个律师(包括兼职和特邀人员)懂得,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办事,不仅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对律师的纪律要求。今后,凡是个人收入符合纳税规定的,都应当自觉地照章纳税。要把能否做到这一点作为对律师进行思想政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每一个律师都养成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
三、通过检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制度,如律师每月应得的酬金,应经财会人员审核后一次发放,并经税务局的同意,在发放时代为扣留应交税款等,使律师依法纳税的工作逐步制度化。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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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依法纳税问题的通知
1989-11-08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11-08
执行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强化税收管理,加紧税务检查和税收执法工作。自觉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专门从事工作的,更应当作为依法纳税的表率和遵纪守法的模范。但是,目前还不是所有的律师和都能够自觉做到照章纳税。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证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同时也为了促进律师从业清廉,现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近期内组织力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奖金税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检查中,凡是发现有漏交税款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交。凡经过批评教育,仍不交纳应交税款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律师资格。要敢于揭露问题,抓住典型,教育多数人,不要护短。对于依法自觉纳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表扬和鼓励。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加强依法纳税的教育,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税法,统一认识,提高依法纳税、模范遵守税法的自觉性。要使每一个律师(包括兼职和特邀人员)懂得,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办事,不仅是律师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对律师的纪律要求。今后,凡是个人收入符合纳税规定的,都应当自觉地照章纳税。要把能否做到这一点作为对律师进行思想政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每一个律师都养成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
三、通过检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制度,如律师每月应得的酬金,应经财会人员审核后一次发放,并经税务局的同意,在发放时代为扣留应交税款等,使律师依法纳税的工作逐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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