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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时前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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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某和源公司诉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44-00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民事裁定书,2021.12.13]
裁判要旨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某和源公司主张某轩公司不当得利,应当对发生不当得利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次,“没有合法根据”是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要件,某和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是因某和源公司向某轩公司转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涉资金流转系因某和源公司的行为所致。作为主动引起案涉资金流转的主体,某和源公司关于某轩公司取得案涉资金“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转账行为的基础之上。相较于某轩公司,某和源公司更有能力对自身的行为提供证据。最后,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该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故本案由某和源公司对其向某轩公司转款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并无不当。
如前所述,某和源公司对于因其转款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某系某和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某轩公司前股东。某轩公司在李某某为其股东期间,与某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股东的多个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双方的款项流转时间相互交织,案涉6700万元款项仅系双方大量资金往来中的一部分。某和源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某轩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
链接:理解与参照
广和源公司向金轩公司多次转款,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金轩公司返还67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金轩公司则以案涉款项实为土地投资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抗辩。在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后,广和源公司以金轩公司不能证明其收取案涉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不当得利为典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中的没有法律根据究竟应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再审审查法院认为,作为不当得利请求人的广和源公司应当对没有法律根据负举证责任。下面将从以下四点进行论述。
第一,这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因法律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未作另行规定,在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定的情况下,获益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不当得利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应当由主张具有某一请求权的当事人就其请求权得以成立的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规定在不当得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具体分配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系广和源公司向金轩公司转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广和源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金轩公司取得案涉资金没有法律根据,否则,广和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若将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受益人,则明显有失公平,相较于受益人,由给付人承担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合理。……在不当得利纠纷中,给付人与受益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给付行为通常是在给付人明知、有意识的情况下完成的,给付人距离证据更近,获取证据的可能性也更大。如果由受益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不仅要举证证明其获益的正当性,而且正当性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还要接受原告提供的反证的考验,排除其提供的证据,如此,受益人则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败诉的风险大大提高。具体到本案,广和源公司基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成立转诉不当得利纠纷,广和源公司作为主动引起案涉资金流转的主体,更有能力证明其给付的初始原因。在广和源公司否认自身转账行为的基础上,更应该证明其与金轩公司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轩公司取得的案涉资金为不当得利。但是广和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内,且其他实体法规范也未就此作出相关的规定。如果由受益人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实际上是将不当得利归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这与举证责任倒置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相悖。例如,在债权债务清偿之后,如果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不仅要保留所有资金往来的依据和借据,还要永久保存,否则,一旦丢失,债务人就能够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会诱发债务人不诚信行为的道德风险。
第四,由给付人承担获利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财产交易的稳定性。在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要求返还的利益必须有合法的基础,如果损害是由受损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将不对此种损害提供救济。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受益人保有利益的权利基础,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就构成不当得利。给付人在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时,如果举证责任倒置,受益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无法与给付人主张的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甚至可能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给付人的胜诉可能性则会大幅提高。例如,要求受益人对给付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有的当事人在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请对方偿还借款却因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而面临败诉风险时,请求人可以在缺乏证据的情形下转而援引不当得利制度改变请求权基础,意图将对给付原因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从而规避民间借贷诉讼中举证不能的风险。这不仅极易造成滥诉行为的发生,浪费司法资源,还有违诚信原则,影响公平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不利于对财产交易稳定性的保护。
——赵雅丽:《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07~211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而由谁来举证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审判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例如,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笔者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4页。
编者说明
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即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1)给付型不当得利,指一方受领他方的给付缺少法律上的原因,即基于给付而获得的不当得利;(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一方系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获得不当利益,主要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其中因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行为即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无权处分他人财物;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误认他人之物为己有而进行修缮;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例如第三人用甲的卡车为乙运输货物。[2]
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立法未作规定。就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让原告(即受损人)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原则上由被告(即受益人)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妥当,因此应由被告来证明其受益具有法律根据。[3]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有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4]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之上,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这可以通过证明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该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5]
综合考虑,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更为妥当。(1)认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实为举证责任倒置。鉴于立法并未规定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既然主张被告系不当得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认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主要论据是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消极事实不易举证。但是没有法律根据并非全部为消极事实,也存在积极事实,例如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形成的不当得利,原告当初进行给付的原因及事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给付目的不存在的事实均属于积极事实,原告举证并无障碍;而且即便是存在消极事实的情形,例如原告因输入号码有误而向他人手机账号存入话费,原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手机号与被告的手机号有多位数字一致、极易混淆予以主张,可见原告并非无物可证。(3)不当得利诉讼是对已发生给付行为的一种撤销,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督促原告谨慎起诉。假若由作为被告的受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起诉,被告就被拉入诉讼并且要担负起举证不能即败诉的重责,如此之低的诉讼成本极易导致原告滥诉,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危害。[6]1.对应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67条。——编者注
2.参见陈亢睿:《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4页。
4.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5.参见李赛敏:《青岛广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金轩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载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辑,法律出版社 2023 年版,第 27 页。
6.参见陈亢睿:《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合同卷III》第1667页观点编号662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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