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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1998-10-20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规财发[1998]第45号 发布日期:1998-10-20 执行日期:1998-10-20 失效日期:1900-01-01 部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切实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部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新上项目一定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又要符合城市规划。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送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建设不能只考虑主体工程,忽视配套条件的落实。避免项目建成以后,因为工程不配套,影响交付使用。凡是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能盲目抢时间、赶进度,边设计、边施工。不具备开工条件,不经过工程招投标选定施工队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部属单位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差也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不仅装修质量不合格,工程结构也存在严重隐患。有的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基础即不均匀沉降,地面、墙体出现裂缝;有的甚至大梁断裂,致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为保证工程质量,部属单位尤其是工程管理人员少、力量薄弱的单位要积极实行工程监理,并督促监理公司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做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绝不允许工程完工数年仍不清理建设资金、不做财务竣工决算的现象再度发生。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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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1998-10-20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规财发[1998]第45号
发布日期:1998-10-20
执行日期:1998-10-20
失效日期:1900-01-01
部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切实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部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新上项目一定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又要符合城市规划。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送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建设不能只考虑主体工程,忽视配套条件的落实。避免项目建成以后,因为工程不配套,影响交付使用。凡是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能盲目抢时间、赶进度,边设计、边施工。不具备开工条件,不经过工程招投标选定施工队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部属单位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差也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不仅装修质量不合格,工程结构也存在严重隐患。有的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基础即不均匀沉降,地面、墙体出现裂缝;有的甚至大梁断裂,致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为保证工程质量,部属单位尤其是工程管理人员少、力量薄弱的单位要积极实行工程监理,并督促监理公司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做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绝不允许工程完工数年仍不清理建设资金、不做财务竣工决算的现象再度发生。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