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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59: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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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0-08-07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电[2000]第169号
发布日期:2000-08-07
执行日期:2000-08-07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洪涝、风雹、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特别是旱灾发生面广,持续时间长,给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旱救灾工作。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并于7月28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救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定期查灾制度,准确掌握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情况。为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口粮困难,前不久部里给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下拨了一批救灾款,专门用于各地政府安排口粮,赈济灾民。各地也通过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开仓借粮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措施,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口粮困难。救济粮款到位后,部分受灾群众的口粮短缺问题暂时得到了解决。但是,也应该看到,灾区群众的生活仍有较大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缺粮人口还会不断增加,因此对灾情和灾区的变化要随时了解,及时掌握动态。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深入灾区,逐村逐户地核实灾情和灾民缺粮情况,摸清底数。在核查灾情过程中,如发现灾民生活出现问题,应立即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如发现有虚报、瞒报灾情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受灾地区的秋粮减产已成定局,今冬明春的灾民生活安排任务将非常繁重,各地对冬令救济工作要早作准备。
二、要采取借粮、捐粮、供粮、借销多种办法保证灾民有饭吃。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解决灾民的吃粮问题。对有自救能力,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粮。为保证粮食返还,可由民政部门提名,地方政府担保,借粮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和灾民共同承担。对有经济来源,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销”。对既无粮、又无钱的特困户必须及时给予救济;供应和救济的粮食要迅速落实到户,发放到灾民手中。同时,要加强与粮食、财政、物价部门的联系,尽可能安排价格较低的粮食,用于救灾供应,同时确保粮食质量。缺粮户较多的灾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组织非灾区干部群众捐款捐粮,对口支援,发动群众互帮互济,组织开展轻灾区支援重灾区,轻灾户支援重灾户等对口支援活动。
除做好口粮安排工作外,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还要解决好受灾群众的穿衣、住房和治病问题。
三、加大救灾投入力度,管好、用好救灾粮款。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灾情和救灾实际需求,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和帮助。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保证足够的财力,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
救灾款的分配使用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要求,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要把中央、地方安排的救灾款及救灾捐赠款结合起来,统筹使用,重点用在口粮救济上。要重点救济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要主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救灾款使用情况的追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克扣、挤占、挪用、挥霍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对救灾款长时间不到位、不能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的情况,各地要组织力量作一次全面检查,查明原因,督促限期落实,对落实不力的要公开通报批评。今后,各地接到部里救灾拨款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悉数安排下拨救灾款并将分配方案报部,不得将中央救灾款留作省级救灾应急资金。
四、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重灾区民政部门的领导,对当前救灾工作的严峻形势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安排灾民生活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建立救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对重灾区和易出问题的边远贫困灾区,要定期派出工作组,检查灾民生活安排情况。要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持灾区的社会稳定。
各地请于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报部救灾救济司。
民政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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