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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6号 2003-01-17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3-01-17 执行日期:2003-01-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第48号公告,决定自11月20日起对进口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实施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首批部分产品自2003年2月1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涉及关税税则号 产品描述 通关确认方法 1 冷轧普薄板(带) 72091800 板厚≤0.3mm且宽度≤900mm的冷轧钢板 海关现场判断 72091500 72091600 含碳量>0.55%的冷轧钢板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72091700 72091800 72092700 72099000 2 冷轧不锈薄板(带) 72193200 72193300 铝含量在2%-4%之间的冷轧不锈钢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00 72193400 宽度≥1320mm且厚度为0.5-1mm的冷轧不锈钢 海关现场判断 72193500 宽度≥1320mm且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不锈钢 海关现场判断 72202000 碳含量在0.42%-0.50%之间的冷轧不锈钢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 热轧普薄板 72083900 板厚≤1.1mm的热轧薄板 海关现场判断 4 彩涂板 72107000 镀铝锌基板(铝含量在4-6%或54-56%之间)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的彩涂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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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6号
2003-01-17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3-01-17
执行日期:2003-01-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第48号公告,决定自11月20日起对进口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实施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首批部分产品自2003年2月1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涉及关税税则号 产品描述 通关确认方法
1 冷轧普薄板(带) 72091800 板厚≤0.3mm且宽度≤900mm的冷轧钢板 海关现场判断
72091500 72091600 含碳量>0.55%的冷轧钢板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72091700 72091800
72092700 72099000
2 冷轧不锈薄板(带) 72193200 72193300 铝含量在2%-4%之间的冷轧不锈钢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00
72193400 宽度≥1320mm且厚度为0.5-1mm的冷轧不锈钢 海关现场判断
72193500 宽度≥1320mm且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不锈钢 海关现场判断
72202000 碳含量在0.42%-0.50%之间的冷轧不锈钢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 热轧普薄板 72083900 板厚≤1.1mm的热轧薄板 海关现场判断
4 彩涂板 72107000 镀铝锌基板(铝含量在4-6%或54-56%之间)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的彩涂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