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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4-2-21 09: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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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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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05-02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国权[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5-02
执行日期:2001-05-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特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各地版权局应协调当地信息产业及软件开发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做好软件登记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间,加强代理业务,为软件著作权人提供更优良、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二、促进使用软件正版化,查处营利性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转发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的精神,敦促各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正版软件,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产品。要明确要求各单位将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定出时间表,尽快使计算机中使用的软件正版化。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的,各地版权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以是正版软件价格的2至5倍。
三、严厉打击软件盗版和走私活动
各地版权局要集中力量,加大打击盗版、走私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各地版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每两个月清查一次软件销售市场,坚决杜绝公开销售盗版软件的现象。对从事盗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国家版权局
二00一年五月二日
国家版权局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05-02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国权[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5-02
执行日期:2001-05-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特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各地版权局应协调当地信息产业及软件开发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做好软件登记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间,加强代理业务,为软件著作权人提供更优良、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二、促进使用软件正版化,查处营利性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转发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的精神,敦促各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正版软件,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产品。要明确要求各单位将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定出时间表,尽快使计算机中使用的软件正版化。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的,各地版权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以是正版软件价格的2至5倍。
三、严厉打击软件盗版和走私活动
各地版权局要集中力量,加大打击盗版、走私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各地版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每两个月清查一次软件销售市场,坚决杜绝公开销售盗版软件的现象。对从事盗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国家版权局
二00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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