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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9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20-10-30 09:38:31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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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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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日期:
2009-09-27
实施日期:
2009-09-2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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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到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或者申请变更为符合其身体条件的准驾车型;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可以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注销其驾驶证或者变更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需要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
五、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八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修改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第(二)项修改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将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致使有关车辆停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本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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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到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或者申请变更为符合其身体条件的准驾车型;原驾驶证核发机关可以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注销其驾驶证或者变更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需要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
五、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八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修改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第(二)项修改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将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致使有关车辆停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本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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