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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2019-11-29 17:18:2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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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函〔1997〕320号
发布日期:
1997-05-19
实施日期:
1997-05-1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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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相关专题:
借新还旧 (2/2)
】
二、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专题:
借款担保 (5/3)
|
保证责任 (5/7)
】
1997年5月19日
借新还旧
,
借款担保
,
保证责任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7] 1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sign_1]一、 “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sign_1]
[sign_2]二、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sign_2]
19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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