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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司法部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事的复函
2019-2-13 19:23:22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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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4]司公字第85号
发布日期:
1984-04-28
实施日期:
1984-04-2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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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事的复函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闽司证(1984)41号《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的请示》函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审判实践,杨人松与朱燕英的婚姻属事实上的重婚,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但应承认杨人松是杨坤的生父、朱燕英是杨坤的生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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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事的复函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闽司证(1984)41号《关于可否为外籍人在原籍重婚所生子女出具证明的请示》函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审判实践,杨人松与朱燕英的婚姻属事实上的重婚,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但应承认杨人松是杨坤的生父、朱燕英是杨坤的生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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