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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重庆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
2018-10-19 12:25:29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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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14〕渝高法民二复字第1号
发布日期:
2014-02-12
实施日期:
2014-02-1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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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的通知
(2014年2月12日 〔2014〕渝高法民二复字第1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现将《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予以印发。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4年2月12日
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
问:车上人员正常离开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造成伤害的,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答:1.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及其他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其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不再是“本车驾驶人”或“车上人员”,该保险车辆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车驾驶人”或“车上人员”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因自身的过失(例如未拉紧手刹等),导致其正常下车后被该保险车辆造成损害的,因不存在侵权责任,缺乏适用责任险的前提,故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如当事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免责的,虽上述人员正常下车后已经转换为第三者,但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并不因空间位置发生改变而改变,故在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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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的通知
(2014年2月12日 〔2014〕渝高法民二复字第1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现将《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予以印发。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4年2月12日
关于车上人员正常离开被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伤害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答复
问:车上人员正常离开保险车辆后,被该保险车辆造成伤害的,是否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答:1.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及其他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其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不再是“本车驾驶人”或“车上人员”,该保险车辆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车驾驶人”或“车上人员”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因自身的过失(例如未拉紧手刹等),导致其正常下车后被该保险车辆造成损害的,因不存在侵权责任,缺乏适用责任险的前提,故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如当事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免责的,虽上述人员正常下车后已经转换为第三者,但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并不因空间位置发生改变而改变,故在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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