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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
2018-9-28 13:13:38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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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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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3-05-10
实施日期:
2013-05-1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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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
(2013年5月10日)
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我市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相关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凡在2013年5月10日以前判决结案的,仍按照中院之前关于适用交强险限额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凡在2013年5月11日之后判决结案的,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
附: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交强险限额规定的通知(冀法明传〔2013〕260号)(略)
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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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交强险限额的通知
(2013年5月10日)
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我市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相关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凡在2013年5月10日以前判决结案的,仍按照中院之前关于适用交强险限额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一审案件,凡在2013年5月11日之后判决结案的,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
附: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交强险限额规定的通知(冀法明传〔2013〕260号)(略)
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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