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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家事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合同义务?
2018-9-10 11:20:14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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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家事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合同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欢
转自:家族法律事务大管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合同义务?
【案情】
李某承包工地向吴某购买水泥并约定价款10万元,李某支付了水泥款6万元。因吴某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拒付剩余水泥款4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能否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种观点,李某可以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税法明文规定购买物品,商家必须开具发票。
第二种观点,李某不能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物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所谓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然而,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李某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吴某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在本案中,吴某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李某也是消费者个人。李某与吴某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也未注明货款是否是含税款,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不能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税务机关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为此,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关系审理的范畴。鉴于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由,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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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家事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合同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欢
转自:家族法律事务大管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合同义务?
【案情】
李某承包工地向吴某购买水泥并约定价款10万元,李某支付了水泥款6万元。因吴某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拒付剩余水泥款4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能否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种观点,李某可以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税法明文规定购买物品,商家必须开具发票。
第二种观点,李某不能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物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所谓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然而,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李某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吴某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在本案中,吴某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李某也是消费者个人。李某与吴某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也未注明货款是否是含税款,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不能要求吴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税务机关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为此,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关系审理的范畴。鉴于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由,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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