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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收集证据!
2018-8-29 13:18:39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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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收集证据!
孙海安 婚姻家事继承大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并于当月18日正式施行。应该说,《解释》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债务推定说”作了颠覆性的修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一步得到明确和贯彻。
一、《解释》的基本要义
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强调“家庭日常生活”,也是对于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认可。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是本解释相较于之前出台的条文变化最大的一点,也即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而不是非举债人。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各方的证据收集
(一)夫或妻一方中的非举债人
虽然非举债人在此次《解释》中的举证责任有所弱化,但在实务中非举债人往往面临债主逼债、因对债务一无所知而惊慌失措等窘境,处于相对弱势一方。作为非举债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我想我们此时也应主动作为,收集证据,为否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更多有利支撑。这里就相关证据收集做一简单梳理:
证据一:借据。证明内容: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非举债人没有参与举债人对外举债的合意,举债金额超过一般常理对于“家庭日常支出”的认知。《解释》第一条即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查阅2018年以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案件,法院对于借据事实,特别是是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事实,尤为看中。若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据上只有举债人一人签字,非举债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非举债人的后续追认的意思表示,那么对非举债人来说将是相对有利的。
证据二:举债人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内容: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通过对举债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分析,重点关注借款转进转出时间、数额、流向等内容以进一步证明举债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举债人及家庭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
证据三: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开支情况等证据。证明内容:进一步证明举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夯实法官的内心确信。
证据四:举债人保证书、承诺书。证明内容:举债人举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夫妻双方因共同债务等纠纷诉诸法律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举债一方很可能基于各种目的而向非举债人出具保证书、承诺书一类的书面材料,对于举债用途等内容有直接的记述,这些书证可以直接为法院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提供有利证据支撑。
证据五:举债人被多人追债的照片、短信、电话录音、具体数额等证据。证明内容:举债人因民间借贷涉及多起纠纷,曾多次向他人借款,且累计数额较大,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
证据六:举债人债务用途证据。证明内容:直接举证证明举债人举债用途,如赌博、高利贷等内容。
证据七:证人证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记录。证明内容:夫妻关系不和(是否处于分居状态),以佐证债权人向举债人出借案涉款项,非举债人不知情且不能用于家庭开支和共同生活。
证据八:债权人和举债人的举证责任执行情况。证明内容:债权人和举债人未就相关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履行举证义务。
(二)债权人
《解释》的正式施行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相较于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内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所加重。针对《解释》实施之前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如何举证主张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说在举证上是有难度的。笔者认为债权人应该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上着手,即或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或者其他形式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基于未举债一方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里提供几个思路:
其一,证明举债人和非举债人用该笔借款共同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材料如银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偿还凭证、银行个人账户存款凭条、借款通用凭证、银行流水等。当举债人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贷款,使夫妻共同债务归于消灭,客观上解除了非举债人的债务负担,令其受益。由此,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人对借款本息应承担偿还责任。
其二,非举债人从该笔借款用途中获得收益的相关证明。如因为该笔借款的运用使得非举债人获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股份等。如债权人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举债人用该笔借款经营某公司,而非举债人从该公司获得相当的利益,那么可以说明所涉借款已经用于举债人及非举债人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推荐(2018)闽04民终58号判例予以参考。
其三,举债人举债用于家族企业经营管理。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借款用途证据、借款资金银行流向等证据证明该笔举债举债用于家族企业经营,或者该企业由举债人家庭实际控制。在此情况下,举债人和非举债人如不能证明该企业的收益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存在混同,既该公司的相关财产收益并未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其家庭也没有因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受益,那么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夫妻共同负担。
《解释》的出台,其立法的原意应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以及夫妻一方合法财产的正当权益。希望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对律师办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案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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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收集证据!
孙海安 婚姻家事继承大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并于当月18日正式施行。应该说,《解释》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债务推定说”作了颠覆性的修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进一步得到明确和贯彻。
一、《解释》的基本要义
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强调“家庭日常生活”,也是对于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的认可。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是本解释相较于之前出台的条文变化最大的一点,也即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而不是非举债人。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各方的证据收集
(一)夫或妻一方中的非举债人
虽然非举债人在此次《解释》中的举证责任有所弱化,但在实务中非举债人往往面临债主逼债、因对债务一无所知而惊慌失措等窘境,处于相对弱势一方。作为非举债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我想我们此时也应主动作为,收集证据,为否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更多有利支撑。这里就相关证据收集做一简单梳理:
证据一:借据。证明内容: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非举债人没有参与举债人对外举债的合意,举债金额超过一般常理对于“家庭日常支出”的认知。《解释》第一条即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查阅2018年以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案件,法院对于借据事实,特别是是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事实,尤为看中。若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据上只有举债人一人签字,非举债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非举债人的后续追认的意思表示,那么对非举债人来说将是相对有利的。
证据二:举债人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内容: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通过对举债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分析,重点关注借款转进转出时间、数额、流向等内容以进一步证明举债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举债人及家庭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收益。
证据三: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开支情况等证据。证明内容:进一步证明举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夯实法官的内心确信。
证据四:举债人保证书、承诺书。证明内容:举债人举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夫妻双方因共同债务等纠纷诉诸法律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举债一方很可能基于各种目的而向非举债人出具保证书、承诺书一类的书面材料,对于举债用途等内容有直接的记述,这些书证可以直接为法院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提供有利证据支撑。
证据五:举债人被多人追债的照片、短信、电话录音、具体数额等证据。证明内容:举债人因民间借贷涉及多起纠纷,曾多次向他人借款,且累计数额较大,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
证据六:举债人债务用途证据。证明内容:直接举证证明举债人举债用途,如赌博、高利贷等内容。
证据七:证人证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记录。证明内容:夫妻关系不和(是否处于分居状态),以佐证债权人向举债人出借案涉款项,非举债人不知情且不能用于家庭开支和共同生活。
证据八:债权人和举债人的举证责任执行情况。证明内容:债权人和举债人未就相关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履行举证义务。
(二)债权人
《解释》的正式施行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相较于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内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所加重。针对《解释》实施之前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如何举证主张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说在举证上是有难度的。笔者认为债权人应该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上着手,即或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或者其他形式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基于未举债一方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里提供几个思路:
其一,证明举债人和非举债人用该笔借款共同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材料如银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偿还凭证、银行个人账户存款凭条、借款通用凭证、银行流水等。当举债人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贷款,使夫妻共同债务归于消灭,客观上解除了非举债人的债务负担,令其受益。由此,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人对借款本息应承担偿还责任。
其二,非举债人从该笔借款用途中获得收益的相关证明。如因为该笔借款的运用使得非举债人获得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股份等。如债权人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举债人用该笔借款经营某公司,而非举债人从该公司获得相当的利益,那么可以说明所涉借款已经用于举债人及非举债人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推荐(2018)闽04民终58号判例予以参考。
其三,举债人举债用于家族企业经营管理。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借款用途证据、借款资金银行流向等证据证明该笔举债举债用于家族企业经营,或者该企业由举债人家庭实际控制。在此情况下,举债人和非举债人如不能证明该企业的收益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未存在混同,既该公司的相关财产收益并未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其家庭也没有因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受益,那么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夫妻共同负担。
《解释》的出台,其立法的原意应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以及夫妻一方合法财产的正当权益。希望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对律师办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案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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