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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11 18:27:19 李瑞银律师 认证会员 发布者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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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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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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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有时候会通过社保保险一部分医疗费用。那么之后的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针对被害人已经向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被害人能否要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赔偿?
首先,从医疗保险制度与交通事故的性质来看,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参保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前提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补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社会医疗范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与权益受害人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属于民法范畴。两者性质不同,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受害人向医保机构报销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不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以医保基金补偿款直接抵减侵权之债。
其次,从医疗保险的的保护对象来看,其受惠对象是参保人,而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非减轻加害人责任,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不能因受害人报销医保而免责,成为医保报销的受益者,反向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外,医保基金对受害人先行赔付后,发现是第三人导致侵权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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