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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诉讼模式如何有效防止案件“带病”审判
2016-10-12 09:37:45
七柒
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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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卢俊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阶段的改革任务作出明确部署。
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时出台《意见》,能有效澄清理论研究误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
卞建林表示,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防止案件“带病”审判 实现庭审实质化
《意见》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卞建林对此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
《意见》中还指出,“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借助于《意见》的出台,带有文本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而这一事实,恰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性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
“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值得做进一步的论证研讨以及实践探索。”李奋飞说,“另一方面,《意见》高度重视通过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滥用进行制约、监督。”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说,从检察职能角度看,《意见》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着眼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的制度机制;着眼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
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积极参与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审判机关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相反,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审判机关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
“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也表示,为了大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表示,《意见》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律师业务处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推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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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卢俊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阶段的改革任务作出明确部署。
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时出台《意见》,能有效澄清理论研究误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
卞建林表示,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防止案件“带病”审判 实现庭审实质化
《意见》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卞建林对此表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
《意见》中还指出,“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借助于《意见》的出台,带有文本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而这一事实,恰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性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
“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值得做进一步的论证研讨以及实践探索。”李奋飞说,“另一方面,《意见》高度重视通过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滥用进行制约、监督。”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说,从检察职能角度看,《意见》着眼于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制度机制;着眼于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的制度机制;着眼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制度机制。
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积极参与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审判机关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相反,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审判机关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
“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也表示,为了大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表示,《意见》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和现实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律师业务处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推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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