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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救助机制
2016-9-23 11:58:29
七柒
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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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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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应从转变思维模式、提升救助实效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近日,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举行。会议旨在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改革举措,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司法救助提出指向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机制,是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
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更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据统计,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了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均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然而,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司法救助存在部分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功能扩散。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应从转变思维模式、提升救助实效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正确认识司法救助重要性。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生存权益的载体,不断向社会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平。因此,应当转变“法院仅负责定分止争,救助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传统思维,摒弃司法救助是“附带工作”“临时任务”的错误认识,正确看待司法救助对审执缺陷的弥补作用,增强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应救尽救、应援尽援”。
改变司法救助信访化趋势。目前,出于息诉罢访的考虑,信访救助比例仍然较大,一度出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导向,挤占了真正贫困的当事人获取救济的机会。随着信访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诉访分离、信访终结、信访考评等多项机制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对司法既判力的冲击将逐渐削弱。因此,平等对待救助申请人,不应让信访救助成为司法救助的主要途径。
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中,明确了“告知—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的司法救助程序及相应时限。但由于司法救助的资金划拨涉及多个部门,部分救助还需经历缓慢的内部流转程序,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获得救助款项。因此,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在法院设立救助专项资金十分必要。
健全司法救助公开体系。司法救助作为公权力对私人的救济,同样需遵循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当加强司法救助流程和结果的公开。对司法救助实行信息化管理,在门户网站等公众平台开辟司法救助窗口,实行救助的网上申请、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司法救助统计台账,实现救助信息的公开共享,主动接受外界的监督。
构建国家司法救助机制,推进司法救助法治化,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然而,司法救助无论从受益范围或救助金额上,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司法救助还需与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救助衔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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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应从转变思维模式、提升救助实效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近日,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举行。会议旨在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改革举措,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司法救助提出指向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机制,是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
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更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据统计,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撬动了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均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然而,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司法救助存在部分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功能扩散。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应从转变思维模式、提升救助实效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正确认识司法救助重要性。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生存权益的载体,不断向社会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平。因此,应当转变“法院仅负责定分止争,救助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传统思维,摒弃司法救助是“附带工作”“临时任务”的错误认识,正确看待司法救助对审执缺陷的弥补作用,增强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应救尽救、应援尽援”。
改变司法救助信访化趋势。目前,出于息诉罢访的考虑,信访救助比例仍然较大,一度出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导向,挤占了真正贫困的当事人获取救济的机会。随着信访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诉访分离、信访终结、信访考评等多项机制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对司法既判力的冲击将逐渐削弱。因此,平等对待救助申请人,不应让信访救助成为司法救助的主要途径。
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中,明确了“告知—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的司法救助程序及相应时限。但由于司法救助的资金划拨涉及多个部门,部分救助还需经历缓慢的内部流转程序,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获得救助款项。因此,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在法院设立救助专项资金十分必要。
健全司法救助公开体系。司法救助作为公权力对私人的救济,同样需遵循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当加强司法救助流程和结果的公开。对司法救助实行信息化管理,在门户网站等公众平台开辟司法救助窗口,实行救助的网上申请、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司法救助统计台账,实现救助信息的公开共享,主动接受外界的监督。
构建国家司法救助机制,推进司法救助法治化,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然而,司法救助无论从受益范围或救助金额上,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司法救助还需与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救助衔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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