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8-24 16:33:20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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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zhi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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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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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①],有人解读为意味着律师“政治地位”的提升。不管这种解读有没有道理,我相信它所揭示的问题应该是正确的,即: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还有不少差距,而且有点扭曲。
 
  一般来讲,律师和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职业工作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因为分工不同,在诉讼中角色不同,他们的实际地位不可能相同。比如,在法院排期开庭的情况下,哪天开庭自然是法院决定。法院定了,律师就得来。不来,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两者的实际地位不可能没有差别。
 
  但是,这也不能意味着两者之间地位上的任何差异都是正常的。特别是,不意味着,当前现实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实然地位是一种“正常态”。
 
  当然“地位”这个东西也有点抽象。比如法官当庭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训斥律师,比如法院裁判文书中指责律师的代理行为不当。这都反映出两者有不同的地位,仿佛一个要比另一个高一等。其实我们只是分工不同,在地位上哪有这么多差别。作为法官,如果不懂得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懂得敬畏法律,只知道我是法官,甚至脱离现行法,将自己抽象为一种权力享有物,那么这实际上无异于一种官老爷思想。审判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差不多就是官僚主义。从地位上来讲,那可能就是要高于律师的一种不正常的“地位”姿态。
 
  针对这种“差别”,有人还是注意到了。当然,对于一个“官本位”思想有点浓厚的国家,凡是官就得高民一等的思想有什么不合理也时常被忽略了。更广泛的问题,我也无暇涉及。今天只就法律共同体内,所谓的“地位”差别,提点看法。这种差别,就是指在与法官、检察官相比较的诉讼实务中,律师实然地位不高的问题。
 
  那么,自然有两种改变思路:其一、提高律师的地位;其二、降低法官、检察官的地位。因为,地位有差异必是有高有低,不是让低的变高就是让高的变低。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如果解读为意味着律师政治地位的提升,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在诉讼实务中,我们律师的地位真的能够切实提升吗?我认为很难。比如,有人说法院为律师开通安检的专门通道,这就是律师地位的提升。在我看来,这只能是律师相对于普通当事人的差别待遇。对于法官来讲,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你虽然有了专门安检,我还不用安检来。这点破事儿,你就想跟我比,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官在律师面前依然要高高在上。我实在想不起什么实在的办法能让律师地位提升到法官一样的高度,让有些任性的高高在上的法官感受到律师与自己平起平坐。所以提升律师的地位,尽管可以成为一种思路,但是,我认为缺少现实性,很难成立。
 
  那么,只好降低法官地位了。不过,法官地位又要降低到什么程度呢?我认为,降低到它的“法律地位”便正好。这个“法律地位”当然不同于它的政治地位或实然地位,概括的说就是由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很多法条集中起来所抽象的一种地位,就是我说的“法律地位”。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检察官必须以这个地位约束自己,不能不到位,也不能越位。以此为立场或范畴,规范自己的言行或在司法事务中的行为。
 
  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具有相通性。法院的政治地位基本决定于它的司法职能,正是这种职能在与其它国家机关的横向比较中决定了它的政治地位。法院的这种政治地位或功能也基本被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概括或涵盖。因此,法院基本的政治职能也就是它的法律职能。
 
  另一方面,法院总是或者说在实际国家生活中,基本上要通过司法职能的发挥实现社会功能或承担国家职能。法院发挥司法职能的过程,就是依法司法的过程。并且基本上,只有很好的依法司法,特别是在当代中国,才能很好的发挥司法职能。只有很好的发挥司法职能,才能忠于党和人民,才能服务大局,才能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政治和法律是溶为一体的。坚守法律地位,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坚守正确而真实的政治地位。如果脱离法律地位去坚守政治地位,就有可能是政治流氓,徒有口号,没有实际行动;或者为了一定的目的,滥用职权,胡乱作为。这种所谓“政治”当然不是正确的政治。因此,司法机关必守坚守法律地位不动摇才能正确完成自己的政治使命。
 
  综上,司法机关必须找到和把握住自己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共同奠定。换言之,司法过程中,必须很清醒什么是法律规定我应当做的,什么是法律规定我不能做的,什么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做的(我应当允许),什么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做的(我应当否定或不支持)。精准把握这一法律尺度,严格规范自己的所作所为,就能形成司法机关的一种标准的“法律地位”。
 
  这种地位就是调整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地位的标杆。司法机关将自己降低到一个合格的“法律地位”,就是与律师之间的一种正常的地位姿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地位差异将消弥或者不复存在。那时法官、检察官依然是有职有权有威严,但是律师可能真的不“怕”你了。尽管谁也不怕谁,但是两者之间融洽的程度可能要数十倍于当下,而且必是一种正常的融洽(非勾兑)。当真如此,也就意味着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的全面升级。
 
  因此,解决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失衡的具体问题,乃至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这样的大问题,都需要当下的司法机关清晰准确的把握自己的“法律地位”。毕竟只知道自己是官还是不够的,必须认清自己的法律属性和与自己这个官有关的诸多法律条款和规定,从而自觉的站好和形成自己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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